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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乡**村**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毛某某(另案处理)在武陟县沁河路租用房屋,放置两台可供14人赌博的游戏机,供他人赌博使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4.查获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  涛

朱廷磊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侯审于住所地;

2.全案的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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