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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诉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壮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居委会**组**号,住常州市钟楼区**新村**幢**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再次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董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于2019年3月至4月,在本市钟楼区**镇**生态农场内、江苏省丹阳市**村**号电线杆附近田地上、丹阳市**镇**公交车站后的小树林等地开设赌场,由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抽头,先后多次组织瞿某某、季某某、韦某某等人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董某某等人于3月中旬的一天,在常州市钟楼区**镇**生态农场内,组织他人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由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抽头,抽头获利人民币6000元。

2.董某某等人于2019年4月5日,在江苏省丹阳市**村**号电线杆附近田地上,组织他人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由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抽头,抽头获利人民币5000元。

3.董某某等人于2019年4月8日,在江苏省丹阳市**镇**公交车站后的小树林内,组织他人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由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抽头,抽头获利人民币4000元。

4.董某某等人于2019年4月9日,在江苏省丹阳市**桥附近野地上,组织他人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由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抽头,抽头获利人民币3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瞿某某、郭某某、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及瞿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和他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成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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