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41973********,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洛阳市栾川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 2019年10月6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2019年11月11日经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 2019年11月11日被卢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卢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份至2018年2月底,被告人李某某充当晋某某(已判刑)的网络赌博上线,向晋某某提供“****”网络赌博账户管理号及密码,晋某某以微信、银行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从李某某处买分,李某某为晋某某提供网络赌博上分、下分、等服务。晋某某以抽取赌徒的洗码费和占成的方式来非法获利,累计向被告人李某某转账二十余万元用于买分。晋某某开设赌场期间,赌资交易流水达123.32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同案犯晋某某的判决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同案犯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充当晋某某上线,为晋某某在网络上组织他人从事赌博活动提供网络赌博账户管理号及密码、上分、下分等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雁飞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羁押在卢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