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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浏阳市**乡**村**组**号。因赌博,2019年1月22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又因赌博,2019年10月17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又因赌博,2020年8月7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20年8月14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12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同案人朱某甲、宋某某、胡某丙、朱某乙、张某某(均已判决)先后在本市蕉溪镇**农庄、**农庄开设赌场,聚集赌客胡某甲、王某某、胡某乙、罗某丙等人以“撑船”的方式赌博,从中抽取“水钱”牟利,每把“抽水”200元至500元不等,此外,赌场有专人“放典”,为赌客提供赌资,每“放典”5000元赚取100元“油钱”。被告人李某某在此过程中主要负责联系赌博场地、邀集赌客参赌;其他同案人分别实施了为赌场提供资金、邀集赌客、组织赌局、维护赌场秩序、“抽水”、“放典”、望风、记账、讨要欠账等违法行为。在上述开设赌场过程中,该赌场抽头渔利累计约5万元。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卷说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处理物品、文件清单、缴款书、账本、指认照片等书证;2、证人于某某、肖某某、罗某甲、任某某、胡某甲、王某某、胡某乙、罗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同案人朱某甲、宋某某、胡某丙、朱某乙、张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同案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与同案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与同案人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积极实施了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有多次赌博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红

2020年12月1日

附:一、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浏阳市看守所;

二、移送案卷六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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