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85********,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临山镇**村**路**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9月10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9月18日再次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初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手机在“浙江边锋游戏约牌冲击麻将软件网络棋牌室”开设棋牌室,并建立微信群,为褚某某、姚某某、吴某某等人参与“冲击麻将”赌博提供条件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0余元。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手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身份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褚某某、姚某某、吴某某、胡某某、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物勘验工作记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李某某手机数据、财付通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维娟
检察官助理:蔡雨妗
2020年12月7日
(院印)
附件: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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