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建德市**公司员工,住建德市杨村桥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注册成为“建德麻将”APP代理,建立微信群组织余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参赌人员绑定其邀请码进行游戏充值的方式从游戏平台获取返利。截至2019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69715.35元。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交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人余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微信交易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佳
检察官助理:李佳梦
2020年4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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