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至2018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从他人处购买了8台永康新索公司制造的具有“嗨购”功能的自动售货机,并事先向运营商杭州猫小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审核、绑定身份信息、银行卡、联系方式等结算、监管手续,成为该公司的下线。李某某将上述自动售货机分别摆放在在永康市西溪镇上塘头村西玉街好邻居超市门口、永康市西溪镇民利网吧门口、永康市西溪镇桐塘村富强街30号彩票店门口、永康市无心磨加工门卫室门口、永康市西城街道排塘村排塘超市门口、永康市西城街道李店村佳家爱华超市门口供他人使用“嗨购”功能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赌博人员使用手机扫描售货机上的二维码,进入杭州猫小贩公司建立的网络平台,选择“嗨购”功能后支付1元、3元、5元不等的钱款进行押注,以此来博取价值更高的财物。李某某开设期间,上述自动售货机的“嗨购”销售总金额为人民币62万余元。
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到永康市西城派出所接受调查。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向武义县公安局缴纳预交款人民币2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暂扣款票据等;
2.证人吴某某、施某某、陈某某、吕某某、胡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远程勘察笔录;
5.电子数据:远程勘察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小燕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李某某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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