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20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6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均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村**栋**号,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自2018年7月份开始,在皇冠赌球网站上注册并取得代理账号rt***,后在该代理账号下开通了七个代理账号,把其中六个代理账号给他人发展下线会员用于赌博。被告人李某某专门使用一部苹果XR手机用于登录赌博网址,一部苹果XSMAX手机下载sugram聊天软件用于与下线代理会员聊天对账,用其朋友林某某的建设银行卡进行结算转账。自2019年6月17日至2019年7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赌博代理账号下注总金额为10564959.7元人民币。2019年7月4日2时许,民警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怡园路1083号“礼”便利店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两部;2.书证:被告人基本身份信息、赌博网站记录、银行交易流水、手机聊天、转账记录、对账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选文、叶宝华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审讯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永光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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