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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凌晨3时许,公安机关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老街**号一楼查获一个赌档,当场抓获李某某等涉赌人员13人,缴获赌资10300元人民币、赌具扑克牌一副,在参赌人员身上查获赌资两万余元。经查,该赌档系被告人李某某组织,以赌“三公”的方式开设赌档从中抽水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扑克牌一副、赌资10300元人民币;2.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邓某某等十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正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随案移送扑克牌一副、赌资10300元人民币

4.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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