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021990********,汉族,中专肄业文化,无业,住益阳市资阳区**街道**小区。因犯聚众斗殴罪,2012年1月9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寻衅滋事罪,同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4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0月3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9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7日至10月25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益阳市资阳区桥北菜市场内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进行“一八坨”赌博并从中抽水,获利共计10800元。2019年10月30日,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1月13日,李某甲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10800元,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依法予以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李某乙、龚树林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开设赌场并从中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刑事前科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健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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