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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15〕34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7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号;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5年9月开始,被告人戴某某(在逃,另案处理)在被告人李某某其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简街道厚皮山村的小卖部设置两台赌博机供人赌博,平时由李某某负责管理赌博机和贩卖机币给参赌人员,一个机币贩卖一元钱,参赌人员赌完时可以将币从“币机”里退出来,按一个机币一元钱退钱,且二人约定李某某每卖出300元机币就可以提成50元。

2015年11月14日,公安民警查获李某某小卖部的赌博机时,现场发现未成年人吴某甲正在赌博机上进行赌博,并当场从李某某处扣押赌博机两台、赌博机专用机币534个、赌资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扣的赌博游戏机、机币和赌资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有关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吴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设置赌博游戏机2台,容留未成年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助理检察员:窦彬

2015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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