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狮检一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为湖南省祁阳县,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晋江市,现住晋江市**镇**村**片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起,被告人李某某在石狮市**街道**城**栋**区**室,提供场所和赌具麻将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20年7月29日15时许,公安人员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及参赌人员袁某某、付某某等5人,并扣押赌资人民币6200元、赌具麻将1副、记账单4张及违法所得人民币2100元,另从王某某处扣押人民币4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另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6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工作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等笔录:石狮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扣押笔录及证人袁某某、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丽纯
检察官助理张晟玮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晋江市**镇**村**片区**号(联系电话:13599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前述扣押的赌资人民币6200元已收缴,从王某某处扣押的人民币400元已发还,扣押于石狮市公安局的其余涉案财物请依法判处。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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