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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19〕58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镇,住邳州市**镇****花园****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2月8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3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使用微信昵称为人生如梦的微信号(手机号:1885224****注册)在**麻将APP俱乐部注册38**号群。2018年3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由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麻将APP开设赌博房间,提供给微信招揽的赌客进行赌博,利用**麻将游戏的计分结果微信结算赌资,并根据其预设赌博规则进行抽头渔利。自2018年3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涉案赌资达597179.7元。

2019年6月19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被邳州市公安局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账号L1885224****交易明细、苏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李某某创建的俱乐部38****信息及房卡使用量等书证;

2. 证人姬某某、杨某甲、沈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微信群组织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燕

202016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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