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8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界首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0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8年7月下旬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张永杰(已判决)在张永杰经营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张庄村263号一楼的爱心超市内摆放一台具有赌博功能的赌博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违法所得由张永杰、李某某按比例分成。2018年9月20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查扣赌博机一台、账本一个,发现该赌场违法所得累计达到252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经过、到案经过、赌博机检验报告、账本、微信转账明细、户籍证明等书证;2、辨认笔录;3、被告人李某某、张永杰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力
(院印)
2020年1月1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