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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桃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现住福建省晋江市东石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8月16日被七台河市戍企矿区公安分局上网追逃;于2019年12月16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4月至2011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施某某、申某某等人于缅甸小勐拉开设的大吉赌场入股3个点,投入赌资18万元人民币。大吉赌场以招揽、引诱中国公民为主要客源,赌场为获取更大利润在国内大量发展经纪人招揽赌客参与大吉赌场的现场赌博及网络赌博。李某某在大吉赌场入股期间,共计分红三次,每次分红15万元人民币,合计非法获利45万元人民币。李某某到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非法所得45万元人民币,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

经侦查,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云南省景洪市公安局胜利派出所向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员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2.证人施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刘某某辨认李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某主动投案,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李某某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处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琼

检察官助理:范大龙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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