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一部刑诉〔2020〕82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811997********,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镇******。因本案于2019年06月18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易某某彩票”赌博网站及其手机APP软件,向国内不特定人提供“北京快3”、“大发快3”等赌博栏目,供他人在网站上以买数字下注等方式进行在线赌博活动。被告人李某某受上述赌博网站雇佣在境内为该赌博网站从事技术服务工作并帮助该网站转移资金。被告人李某某在工作期间获利至少2.7万元。
另查明,“易某某彩票”赌博网站涉及赌资数额至少3000万余元。
案发后,李某某已主动退交2.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银行流水、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物证;
2.证人程某某、陈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及同案犯陈某乙、陈某丙、罗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易某某彩票”是赌博网站,受他人雇佣为赌博网站提供技术服务,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被告人李某某属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丁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哲峰、杨佳瑜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
2.详见移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