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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罪)(公开版)_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301970********,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初中文化,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区****社区**栋**,现住陆丰市**镇**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同年2月1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0年4月间,被告人李某甲开通一个用于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的“**国际”网站给同案人李某乙(己判刑),用于进行香港“六合彩”外围码的赌博活动。从2010年4月20日起至4月27日止,李某乙共接受某某甲、某某乙、某某丙等参赌人员的投注4期,投注额合计人民币384000元。李某乙接受投注后,将其中的369000元通过“**国际”网站盘口转投给李某甲,余下的15000元的投注额留下自己做庄。

2.2010年2月至4月28日间,被告人李某甲开通两个用于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网站盘口给同案人马某某(己判刑),其中一个盘口户名为叶某某,另一个盘口户名为**,密码均为AA****,用于马某某接受某某丁、某某戊、某某己等人投注,投注额共计人民币140000元。

3.2010年4月1日至4月28日间,被告人李某甲与同案人范某某(己判刑)合股,向曾某某开通一个用于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网站盘口,用于接受他人投注。每期接受投注额为7000元至10000元,共接受投注额人民币100000元。

4.2010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李某甲开通一个用于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网站盘口给同案人李某丙(已判刑),用于李某丙接受他人投注,投注额共计人民币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等笔录;6.鉴定意见;7.电子数据及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松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2131****

2.案卷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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