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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罪)(公开版)_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86********,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地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因犯放火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永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6年7月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德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3月13日、自2020年4月28日至5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2月4日至2月18日、自2020年4月14日至4月28日、自2020年6月28日至7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通过陈某某(已判决)接受林某某、赖某某等人投注赌资合计人民币893000元,并从中抽头渔利。

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支付宝转账记录等相关书证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及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他人投注人民币893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郑海龙

检察官助理:王冰冰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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