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21989********,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坊镇**村**组**号。2015年2月12日曾因吸食毒品被衡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姚某某、肖某某、胡某某(均已判刑)由于经常参与打牌赌博,在其他赌场赌博时,看到赌场利润很高,于是三人协商开设一家赌场挣钱。三人商量好每人出资8000元作为赌场开设的前期资金。胡某某联系**花苑D栋**室有租房意向的宾某某,并与宾某某签订了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20000元,该租金由姚某某付给宾某某,作为赌场的开设地点。并由胡某某出资4410元购买赌场赌具。胡某某、肖某某、姚某某三人有明确的分工,其中胡某某、姚某某负责赌博时凑脚和招揽客人,肖某某则负责赌场的水资抽取和记账,赌场于2019年3月14日开始营业。该赌场的营业模式是靠抽取参赌人员所交纳的“水资”来获取收益的,参赌人员在该室以字牌和扑克的方式赌博,通常单注赌资达50元至100元,单注50元每场收取水资钱300元,单注100元每场收取水资600元,每场时长为3小时。赌场开业的第二天,王某某(已判刑)在赌场参赌时发现赌场生意不错,能获取很高的收益,便主动向姚某某要求入股。姚某某、肖某某、胡某某三个股东经商议后同意王某某入股,并要王某某分摊前期支出费用7200元作为入股费。2019年3月23日,公安民警对该赌场进行清查,发现胡某某、刘某某、“彭老师”三人当时正在参与赌博,公安民警将三人带回所内调查,赌场请曾某某协调关系,给曾某某15000元现金和三条和天下香烟作为协调关系费用。姚某某、胡某某等人觉得开设赌场风险较大,便邀请当时帮忙的曾某某一起入股该赌场。3月24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在曾某某的介绍下,与胡某某、姚某某、肖某某等人在衡阳市华新开发区**饭馆达成入股协议,其中李某某占10%的股份,胡某某、姚某某、肖某某、曾某某四人平分剩下的90%的股份。胡某某、姚某某、肖某某三人的分工不变,李某某则成为赌场名义上的老板,曾某某负责协调关系,该赌场一直经营到2019年4月5日被查处。赌场共进行了两次分红,第一次参与分红人员为姚某某、肖某某、胡某某、王某某,每人分得了10000元;第二次参与分红的人员有姚某某、肖某某、胡某某,每人分得了2450元。案发时肖某某账上还有20700元未来得及分红。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证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同案犯姚某某、胡某某、肖某某、王某某、曾某某、张某某、谢某某、成某某、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曾某某的介绍下,加入姚某某、肖某某、胡某某等人合伙开设的赌场,成为该赌场的股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李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成益辉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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