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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_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4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市,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平房,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经营的廊坊市广阳区廊坊北站西侧吉庆旅馆,容留、介绍王某某、吴某某在其旅馆内卖淫。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4月28日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证人王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介绍二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静

检察官助理:王玉杰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30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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