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727199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捕前住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乡**村,因涉嫌强制侮辱罪,经阳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阳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制侮辱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阳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强制侮辱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阳原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其女友被害人张某某住所。李某某发现张某某用微信和异性朋友聊天,内容暧昧,李某某用拳脚殴打、辱骂张某某,使用菜刀相威胁,扬言要将张某某的头发剪掉,并给张某某洗头,在此期间将张某某的少量头发拽掉,并威胁、强迫张某某脱光衣服,将被害人的背带裤、三角内裤撕烂,用烟头将赤裸的张某某右手腕内侧及锁骨处烫伤,使用口红在赤裸的张某某后背写了“贱货”二字进行羞辱,并使用手机对张某某裸体进行拍照和拍摄视频,并将裸照及视频通过微信发给张某某闺蜜任某某。经鉴定,张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13时许,李某某向张某某提出索要十万块钱的赔偿费,张某某称没有这么多钱,李某某扬言没有钱就将其卖了当“小姐”。后李某某称没有钱的话,就带张某某去见其父母,讨要说法,随即领着张某某乘坐李某某的汽车前往张某某父母家。14时许,李某某、张某某二人开车行驶至上八角村路段时,李某某得知和张某某聊天的男子名叫田某某后,将车停在路边,要求田某某前来处理这件事。约二十分钟后,田某某与李某某、张某某二人碰面,李某某让张某某给其九万块钱,并限期三日内将钱交付李某某,如果将钱支付,保证将裸照及视频删除,谈好后张某某跟田某某一起离开。17时许,李某某又多次电话联系催促张某某尽快筹钱。19时许,张某某通过微信,欲用其他方式处理此事,被李某某拒绝。20时许,张某某到阳原县公安局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照片说明、谅解书、收条、微信聊天照片、到案经过等;2.证人任某某、田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方法侮辱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润清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阳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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