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强制侮辱案)_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现住南江县********号。因涉嫌强制侮辱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7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强制侮辱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怀疑同村村民岳某甲盗剥其杜仲树皮,遂产生了羞辱岳某甲的念头。李某某在**村**社村道路上,对岳某甲实施殴打,并强迫岳某甲脱掉衣服、裤子、鞋子,然后将其扔到荒地雨水中。现场附近居住的赵某某见状,给岳某甲送来干衣服,而李某某不许岳某甲穿,李某某的殴打行为致岳某甲多处软组织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赵某某、岳某乙等证人证言;被害人岳某甲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强制侮辱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如龙

                                    检察官助理:冯  岚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南江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