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9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5********,汉族,初中,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兰考县**镇**村**组,因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8月2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二、三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白色轿车尾随被害人孟某某至兰考县城关镇人民路与振兴路交叉口租房处楼下,李某某突然从背后抱住孟某某,强行抓摸孟某某身体的胸部、肩膀、脖子等部位,遭到孟某某的强烈反抗,在反抗过程中致李某某和孟某某受伤,后李某某仓皇逃离现场。案发后,李某某到兰考县公安局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住院病历、伤情照片2.证人朱某某、牛某某证言;3.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视频侦查分析报告、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趁夜深人静之际,强行搂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瑞杰
2020年10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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