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1〕18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岑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1时14分许,被害人黄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二社区庄村路94号路段行走,刚从外地来深圳找工作的被告人李某某跟在被害人身后,突然从背后抱住被害人,强行摸被害人的胸部及下体,黄某某强烈反抗,咬伤李某某的手部并用拖把打李某某的头部。李某某报警称被人殴打,民警赶至现场,将李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静
(院印)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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