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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强制猥亵案)_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01958********,汉族,初中文化,羊亭镇**工业园门卫,户籍地及现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镇**街**号。因犯强奸罪、盗窃罪,于1993年11月30日被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月24日减刑刑满释放,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4月24日晚23时许,酒后进入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村**号独居老年妇女杜某某家中,以抠摸被害人杜某某胸部、阴部等方式,强行对杜某某进行猥亵,至次日凌晨2时许李某甲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监狱罪犯档案资料、病历手册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李某乙、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春晓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镇**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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