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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强制猥亵案)_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78********,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村,住无锡市梁溪区**街道**社区。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未执行),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执行。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曹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邱团武和被害人曹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3月31日晚,在常州市钟楼区都市桃源67幢公园里风情花园酒店二楼夏威夷包厢内,违反被害人曹某某的意志,采用强行搂抱、拉扯衣裤抚摸等手段,对被害人曹某某实施猥亵。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曹某某,取得了曹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李某某、被害人曹某某的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成

  检察官助理  冯  露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无锡市**区**街道**社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局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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