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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强制猥亵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0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8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田县,住******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骑电动车来到东莞市**镇**社区**路**号附近路边,见被害人杨某某一个人在路边等车,遂询问杨某某是否要坐车。杨某某拒绝后,李某某将电动车停在路边,从后面抱住杨某某,双手抓住杨某某的胸部,将杨某某往下压,杨某某跪在地上后,李某某用左手伸进杨某某的衣服里面抓住杨某某的胸部。杨某某大声呼救,李某某遂松手并逃离现场。2019年12月31日17时许,民警在**镇**社区**村一出租屋楼下将李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以暴力、胁迫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泽佳

2020年43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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