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205221989********,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甘肃省秦安县人,户籍地甘肃省秦安县**镇**村**号,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路**号**房,系酒泉市**医院**分院医师。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李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骑电动车行至肃州区南环西路彩虹桥北门附近时,尾随被害人王某某到肃州区**路**小区**号楼**单元三楼楼梯处,以自己身上有刀等语言威胁恐吓被害人,强行用手抠摸被害人阴部进行猥亵,后因被害人呼救反抗逃离现场。2020年1月28日,经酒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李某某十指指甲拭子中检出被害人DNA分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采用威胁、恐吓方式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至1年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肃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兴荣
2020年3月11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肃州区看守所;
2、侦查卷2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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