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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强奸、抢劫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66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99********,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强奸、抢劫嫌疑,于2019年8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奸罪、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强奸罪、抢劫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东坑公交站台附近看见被害人郑某某开一辆奥迪SUV回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楼上,遂起意抢劫。次日傍晚,李某某又到农村商业银行**大院踩点。8月29日17时许,李某某携带事先准备的一把水果刀和绳子再次来到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支行,见郑某某开车回来后就提前上到该楼四楼等候。郑某某上楼打开其**宿舍房门时,李某某随即尾随进入其宿舍。李某某随即持一把水果刀威胁抢走郑某某现金人民币450元,并将其微信、支付宝内22200元转账至自己的账户内,随后用绳子捆绑住郑某某的手、脚,先后两次对郑某某实施强奸,并拍下其裸照威胁不要报警。李某某作案后逃离现场,并用抢劫的赃款购买了一部vivo手机。8月29日20时57分,郑某某报警。民警接到报警后,于2019年8月30日凌晨4时许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赃款,赃物;2.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提取笔录,情况说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损伤鉴定;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劲航

2019年11月26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本院讯问笔录1份。

    6.作案工具、赃物暂扣于公安机关;赃款已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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