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7〕164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4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系中山市小榄镇XX厂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XX镇XX村委会XX村。2015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强奸罪、盗窃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3日零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约被害人邓某某、王某在中山市小榄镇竹源宝源市场翻寻味大排档吃宵夜,趁两被害人醉酒之机,将放在桌面的被害人邓某某的玫瑰金色OPPO牌 RI9S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200元)及被害人王某的金色OPPO 牌A53M型手机(价值人民币850元)、居民身份证盗走,后又将醉酒的被害人邓某某背至小榄镇宝源路121号“欢迎住宿”206房将邓奸淫。同日早上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小榄新市路的二手手机店将上述玫瑰金色OPPO牌 RI9S型手机以人民币1620元销赃,破案后未能缴回。
同年5月4日下午15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中山市小榄镇竹源社区竹源路北一巷2号二楼将正在工作的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后在竹源路北一巷2号二楼其住处的床铺席子下缴获上述金色OPPO 牌A53M型手机,已发还被害人王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醉酒妇女发生性关系,又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强奸罪、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盗窃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该部分犯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正略
2017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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