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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强奸案、抢劫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二部刑诉〔2019〕184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镇**道**村**号,现住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镇**花园**号楼**室,系威海**纤维有限公司员工。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抢劫罪、强奸罪,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0日经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劫罪、强奸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庙**镇**路公交车站点,持剪刀劫持被害人孙某某到该位置东面其事先踩点的松树林内,采用胶带封口、眼罩蒙眼、恐吓威胁等方式逼问被害人孙某某钱财情况及手机密码、银行卡密码等,期间利用被害人孙某某不敢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孙某某发生性关系,后抢走被害人孙某某随身携带的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一张威海商业银行卡、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和一张威海农村商业银行卡,并从以上三张银行卡中取出现金人民币59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剪刀;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取钱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天君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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