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63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委**楼**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4日被临泉县公安局拘传到案,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13时许,在临泉县**镇**村委会,被告人李某某酒后到邻居王某某家中,发现王某某一人在家,在明知王某某精神发育迟滞的情况下,将王某某按倒在东屋的床上,掐按着王某某的脖子将其裤子脱掉并强行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后李某某返回家中。当日16时许,李某某又到王某某家中,不顾王某某反抗,再次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后李某某先后到**街上一饭店及其亲戚家吃饭饮酒,饮酒后李某某到王某某家中意图再次实施强奸行为,因王某某闭门并提前告知亲友其被李某某掐伤,在李某某试图再次进入王某某屋内时被王某某亲友发现并赶走。
当晚王某某家人报警,侦查人员依法提取李某某血样、阴茎擦拭物、王某某血样、内裤及阴道擦拭物并送检。经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王某某内裤检出的基因分型,与李某某血样在D8S118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1.21×10;王某某阴道擦拭物检出混合基因分型,在D8S1189等15个基因中,包含王某某、李某某的DNA分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伤情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临泉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娜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卷内光盘5张、换押证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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