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公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41941********,汉族,文盲,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强奸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涞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对李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被害人赵某某智力低下的情况下,于2016年春与赵某某发生性关系并致赵某某怀孕,经河北省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案发时为轻度(偏重)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赵某某是精神病患者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朝旺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执行处所: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