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强奸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4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镇**村**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奸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1月初到深汕特别合作区鲘门镇新径村附近务工。11月14日18时许,李某某在新径村路上看到被害人冯某某(女,弱智人员,26岁)在捡矿泉水瓶,发现该女子精神异常,将冯某某带到新径村中国建业工地临时安置房(第三排第二栋一楼东侧第一间)内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经深圳市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冯某某为精神智力障碍及无性自卫能力,同时经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冯某某外阴擦拭子上精斑、冯某某阴道擦拭子上精斑、冯某某粉红色三角内裤腰部精斑、被告人李某某龟头擦拭子检出的STR分型与李某某血样检出的STR分型相同。

被告人李某某于当日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甲、刘某某双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鉴定、DNA鉴定、精神病鉴定报告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新径村路面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军

2020年2月12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