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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强奸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6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组。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2月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强奸案,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时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邻居王某甲家中串门,李某某明知王某甲智力低下,趁王某甲儿子张某甲在家中卧室熟睡之机,欲对客厅内的王某甲实施强奸。其强行将王某甲的裤子脱下,并摸其屁股,正在解皮带的过程中被王某甲的儿子张某甲发现未能得逞。经鉴定:王某甲诊断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其无性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未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

                                     检察员 刘丽

                                 2020年7月27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叁册,光盘伍张,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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