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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强奸案)_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81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广东省阳春市**街道**村委会,住址:广东省阳春市**街道**街**巷**号,因涉本案于2020年10月16日被阳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强奸案,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为网友关系。2020年10月15日3时许,李某某和林某某相约在李某某家吃火锅,其后李某某送林某某回位于阳春市春城街道**处的住处,在客厅,李某某和林某某聊天、看电视,后李某某在沙发睡着。当天8时许,被林某某叫醒的李某某要求林某某当其女朋友,并要求发生性关系,林某某不同意发生性关系,李某某遂用手掐林某某颈部,并用电视遥控器砸中林某某,见林某某继续反抗,李某某用手打了一巴掌林某某脸部,在李某某的威胁下,林某某被逼在房间脱下自己的衣裤,李某某强行与林某某发生了性关系。经鉴定,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另查明,2020年10月16日,李某某赔偿林某某10000元,林某某对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的陈述;4.勘验、辨认、指认、提取笔录;5.鉴定意见;6.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康成                                                    检察官助理 刘军

2020年12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卷,光碟二张;

3.证据目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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