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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强奸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484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7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奸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酒后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酒店休闲中心**房间里按摩。期间,李某某向服务员王某某提出性交要求,遭到拒绝后,拿出水果刀恐吓,欲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李某某将王某某压在按摩床上,脱下王某某的外裤,并摸其胸部、阴部。王某某以来月经需上厕所换护垫为由,从按摩床上滚到地上,乘机逃出房间。李某某见王某某逃走,便将水果刀丢到楼下。民警接到报案后到场将李某某抓获,并从房间柜子上起获蓝色刀套一个,在酒店楼下起回李某某弃置的水果刀一把。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胸骨处有1CM×1CM擦伤,上述损伤未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1月2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健祥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 本案扣押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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