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平阴县**街道**村**号,居住地平阴县**路**家属院。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高血压危象,平阴县看守所不予收押,于2020年1月11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被害人韩某某家卧室中,在韩某某明确拒绝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李某某仍欲强行与韩某某发生性关系。但因李某某个人原因,其未能将生殖器插入韩某某的阴道中,后李某某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李某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磊
检察官助理:王焕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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