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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强奸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村委**南组。因涉嫌强奸罪,2020年1月16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20日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夜晚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新蔡县**镇**村村民周某甲家喝酒期间,趁周某甲和妻子外出之际窜到周某甲女儿周某乙卧室内,先用手摸周某乙的头部、胳膊,后将手插进周某乙衣服内摸周某乙的胸部,并趴到周某乙身上,将周某乙的裤子和裤头脱到大腿处,不顾周某乙反抗,强行对周某乙进行猥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通话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甲、黄某某、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乙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文涛

检察官助理:王 丹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新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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