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夜晚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新蔡县**镇**村村民周某甲家喝酒期间,趁周某甲和妻子外出之际窜到周某甲女儿周某乙卧室内,先用手摸周某乙的头部、胳膊,后将手插进周某乙衣服内摸周某乙的胸部,并趴到周某乙身上,将周某乙的裤子和裤头脱到大腿处,不顾周某乙反抗,强行对周某乙进行猥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通话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甲、黄某某、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乙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陈文涛
检察官助理:王 丹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新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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