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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强迫交易案)(公开版)_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青检刑检刑诉〔2019〕19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01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家住吉安市吉州区**栋**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经青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2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即自2019年10月4日至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底的一天,时任**(**)砂石公司总经理的徐某某(另案处理)认为销售给金阳、金宜、华通等搅拌站的砂石价格太低,决定涨价或者取消返点,但金阳、金宜、华通搅拌站的供应商都不同意涨价或取消返点,于是金阳、金宜、华通等搅拌站的供应商安排手下的运砂车第二天集体去吉水买砂。徐某某得知消息后,指使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等稽查员到105国道天玉20米桥处拦截了在吉水装完砂后返回青原区的金阳、金宜、华通等搅拌站十余辆运砂车,导致105国道被堵塞,后交警和路政部门到现场疏通交通,要求被拦截的运砂车迅速驶离,徐某某要求搅拌站的供应商到公司进行谈判。金阳、金宜、华通等搅拌站的供应商担心再次被拦,被迫来到**(**)砂石公司和徐某某谈判,双方于2016年4月1日签订今后必须到**(**)砂石公司下属砂场购买砂石,每方砂石返点5元的书面协议。此次共拦截运砂车十余辆,持续时间约半个小时。2016年4月至2016年11月强迫交易金额为124188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胡某某、谢某某、李某甲、郭某某、刘某甲、肖某甲、徐某甲、涂某某、何某某、肖某乙、刘某乙、王某某、彭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曾某某、刘某丙、徐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和同案犯徐某某、罗某某、刘某丁、胡某甲、胡某乙、王某甲、邓某某、刘某戊、刘某己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参与徐某某组织、领导实施的强迫交易犯罪,是共同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在犯罪当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故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3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欣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吉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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