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诉书
津检二分院三部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31983********,汉族,大学本科,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大邱庄派出所**,户籍地天津市静海区**镇**楼**楼**,住天津市静海区**。2019年3月21日,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天津市静海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徇私枉法罪,经本院决定,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决定,由天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静海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7日16时许,任某某(另案处理)、武某某(另案处理)因琐事,纠集多人窜至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品若轩茶楼,持械殴打李某某、张某某。事发后,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大邱庄派出所受理了案件,并由该所民警李某某承办。当晚,被告人李某某对李某某、张某某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案件审查期间,武某某委托陈某某(李某某妻子堂弟)找李某某说情。李某某明知该案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仍同意参与斗殴双方以签订治安调解协议的方式结案。2015年12月1日,在李某某的主持下,马某某(任某某姐夫)与李某某、张某某在大邱庄派出所进行调解。李某某在治安调解协议书上编造了马某某与李某某、张某某打架,由马某某赔偿对方医疗费、误工费的虚假事实,并让三人对协议书进行了签字确认。为掩盖事实,李某某又将原始笔录销毁,并伪造马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询问笔录,隐匿了持械聚众斗殴的情节,致使武某某、任某某等人当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2月19日,任某某、武某某等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立案侦查,后被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29日,该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移送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主体身份材料、侦查卷宗等书证;
2.证人武某某、任某某、马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为徇私情,采取伪造、毁灭证据的手段,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升洲
检察员助理:罗 静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6册;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