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一部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6201021984********,大学专科文化,中共党员,兰州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民警,甘肃省武威市人,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皋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安宁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第一次退回安宁区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安宁区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9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26日2时许,兰州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在兰州**饭店三楼(后更名为**水疗中心)依法查处了正在实施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人3对6人(三男三女)。根据违法行为人供述,其卖淫嫖娼行为均为店内介绍、安排,且嫖资统一由吧台结算,卖淫人员工资及提成亦由该中心统一发放。被告人李某某作为查处上述卖淫嫖娼案件的主办民警,在**饭店三楼查处卖淫嫖娼人员3对6人时,仅对卖淫嫖娼人员做出行政处罚,未对该场所相关人员涉嫌组织卖淫犯罪的问题进行刑事立案,致使该场所违法行为长期存在,直至2017年7月该场所因组织卖淫犯罪被公安机关查处,该场所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查处**饭店三楼3对6人卖淫嫖娼案件的主办民警,明知该场所相关人员涉嫌组织卖淫犯罪,故意违背法律规定,对该场所相关人员涉嫌犯罪未立案查处,致使上述违法犯罪行为长期存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皋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玉贵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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