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徇私枉法案)_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78********,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四川省广安市**分局党委委员、机关党委**,出生地四川省华蓥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号,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小区****,城镇居民。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武胜县监察委员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徇私枉法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武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胜县监察委员会办理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胡某某怀疑其妻曾某某与贺某甲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曾某某遂将该情况告知贺某甲。贺某甲因害怕胡某某向其报复,便将此事告知贺某乙,贺某乙主动提出为贺某甲处理此事,贺某甲便将手机交由贺某乙保管。

2013年5月23日,胡某某拨打贺某甲手机,实际由贺某乙接听电话,贺某乙称其与朋友在广安奥卡KTV唱歌,胡某某便前往该KTV。胡某某与贺某乙见面后,误以为贺某乙是与其妻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贺姓男子,遂与贺某乙等人在奥卡KTV外发生争斗,胡某某头部遭击打受伤晕倒后被送往医院救治。KTV工作人员报警后大寨派出所受案出警,经法医初步鉴定胡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以上,大寨派出所遂以贺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为由,对其进行立案侦查。2013年5月24日,大寨派出所将犯罪嫌疑人贺某乙抓获并刑事拘留,开展相关侦查活动。

贺某乙被刑拘后的一天,贺某甲到大寨派出所找到被告人李某某,希望李某某为贺某乙办理取保候审,并称会感谢李某某。李某某告知贺某甲取保候审需取得被害人方的谅解协议书和广安区公安分局局长的同意。

贺某甲请其同事邹某某代笔,以被害人方的名义书写了一份胡某某谅解贺某乙的协议书,并让其外侄陈某某代胡某某签名。随后贺某甲将协议书交给曾某某签字捺印,曾某某用胡某某(处于昏迷状态,无意识行为能力)的拇指在谅解协议书上胡某某签名处捺了印。随后贺某甲将该份谅解协议书交给李某某。

同时贺某甲找到时任广安**中学校长张某某,请其帮忙协调贺某乙取保候审事宜。张某某便请广安**建设集团公司董事局主席熊某某找广安区公安分局领导帮忙协调贺某乙取保候审事宜。熊某某电话联系时任广安区**局长谭某某,请其帮忙过问一下贺某乙取保事宜。谭某某打电话给李某某了解相关情况,李某某称贺某乙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于是谭某某就同意给贺某乙办理取保候审。

5月28日上午,贺某甲与贺某乙的妻子杨某某来到**派出所办理贺某乙取保候审手续。为感谢李某某为贺某乙办理取保候审的帮助,贺某甲单独进入李某某办公室,送给李某某5万元现金。李某某随后安排下属办理相关手续,当晚贺某乙被取保候审。贺某乙在被取保候审不久后的一天与贺某甲一起到李某某办公室,送给李某某5万元现金,并称希望李某某能在案件后续工作中给予帮助,将该案大事化小。

2013年5月23日至2013年6月20日,胡某某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派出所未对胡某某进行调查取证及伤情鉴定。

2013年6月28日,李某某带领民警刘某某等人到了胡某某的老家(华蓥市**镇),找到胡某某的哥哥胡某甲,后在未履行相关搜查手续,且胡某某本人不在场的情况下,李某某授意刘某某等人对胡某某住所和车辆进行搜查,并在胡某某的车内找到一颗子弹、一张制毒图纸及吸毒工具等物品。2013年7月8日,胡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并要求进行伤情鉴定。办案民警刘某某告知胡某某,派出所曾在其车上搜出了子弹及制毒图纸,并要求胡某某补签了搜查笔录和扣押清单。后办案民警向李某某提出对胡某某进行伤情鉴定,李某某以让双方协商为由,未安排伤情鉴定工作。胡某某因惧怕自己的违法事实被追究,也未要求公安机关对贺某乙涉嫌故意伤害案作出处置。

另查明,2020年6月19日,广安市监察委员会向武胜县监察委员会移送李某某涉嫌违纪违法的案件线索,同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武胜县监委工作人员从其办公室带至广安市监委留置中心接受调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广安区公安分局**派出所所长期间,收受贺某甲及贺某乙现金共计10万元,为贺某乙办理取保候审提供帮助,并违法撤销案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承认指控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长江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及补充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