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长检二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83********,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 2015年11月至2020年9月任长垣县**局**所副**,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市,住长垣市**办事处**社区**号楼**单元**室。经长垣市监察委员会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长垣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8月31日解除留置;因涉嫌徇私枉法罪,经长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徇私枉法罪,经长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长垣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长垣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20年8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赵坤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2月8日晚,赵某甲纠集徐某某、赵某乙、赵某丙在位于长垣县**中段冉某某家开设赌场。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根据指令带领巡防队员前往该处查处赌博,当场查获赌资694600元,并决定将在场所有人员带至蒲东派出所接受调查。期间,巡防队员张某某(另案处理)私自将赵某甲、徐某某和参赌人员霍某某放走。在办理该案中,赵某甲委托孔某某多次向李某某讲情。2016年5、6月份,李某某收受孔某某白酒一件。李某某在明知赵某甲、徐某某开设赌场行为已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一直对赵某甲、徐某某放任不管,不采取任何侦查措施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为替赵某甲开脱罪行,李某某私自到长垣县看守所提审赵某丙,授意赵某丙替赵某甲承担开设赌场罪的法律责任。2016年5月,赵某丙被移送审查起诉后,长垣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查明赵某甲、徐某某在案件中作用时,李某某才分别于2016年6 月18日、7月18日将赵某甲、徐某某列为犯罪嫌疑人,并于2016年 7月18日将二人上网通缉。长垣县人民法院(2018)豫0728刑初60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赵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1日作出(2019)豫07刑终517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审判决。
2、2016年2月9日凌晨,李某某在冉某某家查处赌博过程中,时任长垣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队长的马某某赶到冉某某家告知李某某,其与冉某某是亲属。李某某明知冉某某为赵某甲开设赌场提供场所,碍于情面未追究冉某某开设赌场犯罪的法律责任,致使冉某某逃脱法律追究。2019年6月5日,长垣县公安局以涉嫌开设赌场犯罪将冉某某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卫辉市人民法院以(2020)豫0781刑初52号开设赌场罪判处冉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徐某某、孔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明知赵某甲、徐某某、冉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徇私情、私利,未对三人采取任何措施予以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致使犯罪嫌疑人长期脱离司法机关侦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明武
(院印)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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