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19〕1857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身份证号码3401111996********,汉族,中专文化,原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派出所辅警,现住合肥市蜀山区**路**广场**座**号(户籍地:合肥市蜀山区**镇**村)。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依法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11月13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第二检察部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任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派出所辅警,主要负责协助民警从事接处警、现场勘查、盘查相关人员等工作。2018年8月,李某某同西园派出所民警唐某某、辅警孙某某在本市蜀山区**优阁巡查过程中,发现陈某某、仇某某涉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遂从陈某某处索要8条金皖香烟后将陈鹏等人放回。期间,李某某还单独添加陈某某微信,后李某某又以此事向陈某某索要2000元人民币,两人开始建立联系。
2018年8月至11月,被告人李某某明知陈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犯罪,仍收受陈某某给予的钱款和香烟,承诺向陈某某提供关照、为其提供公安机关巡查信息。期间,李某某还将陈某某安置在**派出所辖区内的彩虹家园附近宾馆组织卖淫,以帮助陈某某等人逃避打击。李某某共计从陈某某处收受1000元人民币,1条硬盒中华香烟、2条金皖香烟。
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同民警吴某某巡查过程中,接到110指挥中心转来的关于陈某某的举报线索,李某某遂私下电话联系陈某某,告知陈某某其被举报的情况,向陈某某发送举报信息截图,并承诺为陈某某处理该举报信息。后李某某以帮助处理该举报为由通过微信收受陈某某给付的2000元人民币。
陈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于2019年9月26日被提起公诉。
2019年10月31日,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在掌握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线索后在本市蜀山区**路**广场**座**室将李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工作履历、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文珺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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