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公刑诉〔2019〕4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4021975********,汉族,本科学历,中共党员,市南区**院**庭**庭**,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2018年11月29日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被青岛市城阳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18年12月25日因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被本院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我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城阳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身为青岛市市南区**院**庭**,在**案的办理过程中,接受赵某某及田某某(均另案处理)请托,在未与**部门取得一致意见、未经**合议的情况下,将青岛**总公司所有的**路**号**、**路**号**层**、**路**、**、**号**、**路**及**路**号**层**5处位于划拨土地上的房产低价裁定给青岛**实业有限公司用于折抵债务。具体裁定情况如下:2009年4月17日,未经重新评估,将**路**、**、**号**以2003年最后一次拍卖保留价人民币2557260元(以下币种同)裁定给青岛**实业有限公司;2009年12月24日,将**号**、**号**层**、**路公司**三处房地产以5440200元裁定给青岛**实业有限公司;2011年6月13日,无视青岛市**托管中心出具的紧急报告、以过期评估报告中认定的评估价格,将**号**层**以4326521元裁定给**公司。根据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路(**号)**、**、**号**于2009年4月17日的认定价格为3700620元;**号**、**号**层**、**路公司**(含土地价格)于2009年12月24日的认定价格为19969127元;**号**层**于2011年6月13日的认定价格为7917300元。综上,被告人李某某滥用职权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19263066元。
另查,2009年6、7月份,被告人李某某接受赵某某宴请,在席间该收受赵某某贿赂6万元,并接受赵某某请托,在青岛**总公司与青岛**实业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中提供帮助。之后,李某某在赵某某办公室内,将其中3万元归还给赵某某。2010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以买车为由向田某某借款13万元;同年8月,以买房为由向田某某借款5万元。李某某在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将上述18万元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发破案经过、民事裁定书等书证,证人孟某某、赵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评估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君晓
2019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
2.调查卷宗十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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