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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94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派出所**村**责任区**村**栋**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号。因扰乱公共秩序,分别于2013年7月5日、2014年3月30日、2014年6月6日、2014年7月8日、2014年10月14日、2015年1月4日、2015年3月12日、2015年6月8日、2016年1月5日、2016年3月5日、2016年9月7日、2016年10月16日、2016年11月11日、2016年12月27日、2017年1月10日、2017年2月4日、2017年3月5日、2017年3月29日、2017年4月18日、2017年6月6日、2017年6月24日、2017年12月6日、2018年1月4日、2018年1月26日、2018年3月6日、2018年5月24日、2018年7月6日、2018年8月18日、2018年9月4日、2018年12月20日被长沙市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因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于2019年3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9日、9月29日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后分别于2019年8月19日、10月29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5日、9月20日、11月3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期限至2019年12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原本在长沙市芙蓉区**村**栋**号有一套住房,产权建筑面积45.09平方米,产权人为李某某。2006年1月21日,芙蓉区**村整治改造工程启动,李某某拒绝当时所有的拆迁安置方案,并拒绝评估方进入室内核实装修装饰,后一直未达成拆迁协议,拒绝拆迁。2006年7月28日,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做出裁决:一次性安置李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公寓**栋**号房屋,建筑面积59.39平方米,李某某应支付拆迁人39310元,装饰装修补偿由证据保全机构核实后由拆迁人参照《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装饰装修补偿标准》的规定给予补偿,限期搬迁期限为十五日,逾期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后李某某仍拒绝该裁决并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判决决定维持该裁决。李某某的房子经强制搬迁后,李某某多次前往北京天安门、中南海周边等非信访场所非法上访、非法登记。经芙蓉区政府朝阳街道对李某某的信访诉求依法进行回复后,李某某仍未依据法定程序反映其诉求,而是继续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周边等非信访场所非法登记。经查,2016年1月至今,李某某因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25次,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决定行政处罚22次。

李某某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意图通过缠访、闹访扰乱相关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达到其非法目的。出于信访稳控的工作要求,芙蓉区政府朝阳街道办事处在李某某到北京非访后及时委派工作人员前往北京接访,先后20余次、300余人的接访扰乱了街道相关工作人员的本职工作安排,也致使朝阳街道办在车旅费、食宿费等项目上的各项开支70万余元。为防止李某某非访、引导其合法信访,芙蓉区政府、朝阳街道办等单位也多次对李某某进行走访、约谈,在原有信访维稳工作的基础上做了大量的释法说理工作;李某某的多次进京越级上访也增加了朝阳街道办的信访考核压力。

2019年3月6日,长沙市公安局朝阳街道工作人员从北京将李某某劝返回长沙,后公安机关民警将李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维稳李某某历年花费汇总表、财务资料、情况说明、历年来前往接访李某某人员登记表、湖南省进京涉访人员落地交接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长沙市驻京维稳劝返办公室关于依法处理李某某涉法违法行为的建议函、训诫谈话记录表、训诫谈话通知书、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裁决书、长沙市朝阳二村改造建设安置补偿方案、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李某某信访事项的情况报告、会议纪要、五保一工作方案、关于李某某反映朝阳二村拆迁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关于李某某通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会议记录、关于李某某屡次进京上访的工作记录、工作台账、接访照片等书证、物证;2.证人罗某某、纪某某、梅某某、龚某某、涂某某、张某甲、王某甲、刘某甲、周某某、杨某某、张某乙、张某丙、黄某某、江某某、雷某某、刘某乙、王某乙、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沫杉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6册;

3.随案移送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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