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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投放危险物质罪)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公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1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邵武市**镇里***号,家住邵武市****号。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与被害人邱某某因邻里纠纷而怀恨在心,遂趁邱某某家中无人之机,将杀虫用剩的“敌敌畏”农药,投到邱某某厨房的2个水桶中。后因邱某某发现水的气味不对,而未造成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投毒农药瓶物证;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残联证明,谅解书、村委会的证明等书证;

3.证人谢**、邱**的、曹**的证言;

4.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南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水样、农药瓶残留物的检验报告;

7.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现场辩认笔录、辩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泄私愤,明知投放“敌敌畏”农药足以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而进行投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东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住邵武市**镇**小区*号,电话1395****。

2.公安卷贰卷检察卷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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