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与被害人邱某某因邻里纠纷而怀恨在心,遂趁邱某某家中无人之机,将杀虫用剩的“敌敌畏”农药,投到邱某某厨房的2个水桶中。后因邱某某发现水的气味不对,而未造成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投毒农药瓶物证;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残联证明,谅解书、村委会的证明等书证;
3.证人谢**、邱**的、曹**的证言;
4.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南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水样、农药瓶残留物的检验报告;
7.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现场辩认笔录、辩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泄私愤,明知投放“敌敌畏”农药足以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而进行投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东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住邵武市**镇**小区*号,电话1395****。
2.公安卷贰卷检察卷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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