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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抢劫、盗窃案)_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施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3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施秉县,住贵州省施秉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施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施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施秉县看守所。

本案由施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该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施秉县城关镇步行街处租乘陶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行驶至施秉县城关镇高寨榜公路时,李某甲持刀威胁陶某某,强行劫走陶某某的oppoa59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90元。

同时查明,被告人李某甲持刀抢劫陶某某过程中,致陶某某的左手掌、左手食指等处被划伤,损伤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2019年7月28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来到上海市徐汇区天钥路323号老佛爷火锅店内的行政办公室,将8000余元现金和JVC牌摄像机一台盗走。经鉴定,被盗JVC牌摄像机7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指认笔录、视频监控等证据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持刀威胁的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龙泉州

2020年3月5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施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清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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