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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抢劫、盗窃案)_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城检刑诉〔2019〕8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1959****日出生,身份证号2303031959********,现住鸡西市鸡冠区**花园****单元**室(户籍地:鸡西市公安局恒山分局小恒山派出所),无职业。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9918日被城子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1014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城子河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鸡西市看守所。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城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1、2019年4月1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鸡西市城子河区花园新区集市,见到上了岁数的张某甲老人,便上前搭讪,以口渴要求上楼喝水为名,跟随张某甲来到城子河区**楼**单元**室张某甲的家,趁张某甲不注意,在屋内盗窃3300元现金和价值1500元一枚钻戒后逃离现场。

2、2019年6月19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花园新区旁边集市,见到买完东西回到家上了岁数的王某甲老人,以帮他拎东西为由,跟随他回到城子河区**楼**单元**室王某甲的家中,进屋之后以帮助王某甲收拾屋子为理由,在屋内盗窃600元现金和价值95元黄烟(散装烟)一斤、二袋洗衣液、一袋洗衣粉物品后逃离现场。

二、抢劫罪

2019年9月18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城子河区新区集市,遇见在新区集市购买东西往回走上了岁数的王某乙老人,以帮助王某乙将购买的物品送回家中为由,来到鸡西市城子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王某乙家中。李某某借机先在王某乙屋内翻找钱财,因屋内柜子都是锁着的没有翻到钱财,便又来到王某乙儿子王某丙的卧室内的箱子开始翻找钱财,在箱子内翻到一个钱包,将钱包内的1300元现金拿出来握在手里。王某乙见李某某拿着钱就喊她让她把钱放下并拽李某某,李某某把钱握在手里与王某乙进行撕扯,将王某乙推倒在椅子上,之后王某乙想起来拽李某某,李某某用右手拽住王某乙衣服领子之后掐住王某乙脖子不让他起来,王某乙用手拽住李某某拿钱的手,在李某某挣脱王某乙准备逃跑时,王某乙的儿子王某丙及儿媳张某乙回到家中,将李某某堵在屋内,见状,张某乙打电话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抓获。

被告人李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案件来源、被告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谅解书、办案说明、丢失报告等;

2.被害人张某甲、王某乙、王某甲的陈述;

3.证人张某丙、张某乙、王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及辩解;

5.辨认笔录四份;

6.现场勘验检查记录一份;

7.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城子河市场、集市等地伺机作案,见到上了岁数老人就上前搭讪,以口渴喝水、帮他拎东西送回家为由,到了被害人家后实施盗窃,并在一次盗窃过程中被害人阻止时,被告人李某某使用暴力相威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李某某在检察机关诉讼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 致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家波

2019年12月25日

附: 1. 全部卷宗材料;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征求代理人意见表》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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